近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管局对一家企业发出首张《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行政处罚相对人。在行政处罚的同时,按照 “谁处罚、谁认定、谁修复”原则,主动告知该企业行政处罚公示最短公示期,信用修复依据,修复时间和路径,引导和帮助企业及时修复、重塑信用,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和商务活动,降低消极影响。
当前行政处罚结果处于对社会公示状态,行政处罚信息会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企业招投标、资质认定、金融信贷等多领域经营活动开展。目前,仍有部分企业对于“信用修复”政策知之甚少,更不知晓其重要性,容易造成该企业失信成本的增加。
为深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前期在建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制度后,做出信用服务链延伸,将信用修复指导关口前置,由“事后通知”变为“事前提醒”,通过监管+服务举措,引导市场主体及时纠正失信行为,给予辖区企业实质性帮助,助力商务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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