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政策解读
一、主要背景
2021年9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等8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要求医院建立安检制度,配备相应的安检设备,有序开展安检工作;同时要求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就开展医院安检工作共同发布通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名录。2024年召开了全国、全省平安医院建设工作视频会议,要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制定并公布禁止、限制进入医院的物品名录,对进入医院的所有人员及随身物品实施安检,防止不法人员携带刀具、爆炸物品、危险物品进入医院,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等8部门《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文件要求和2024年全国、全省平安医院建设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公安厅制定了《江西省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二、主要内容
(一)患者及进入医院人员的责任义务。入院患者在医院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制度。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接受人工检查。
(二)医院安检工作要求。医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安全检查制度,设置安检区,配置专业安检员,按照安检工作实际需求,配备相应的安检设备,对进入医院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严防禁止、限制携带物品被带入医院。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对其进行人工检查。人工安全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对女性人员进行人工安全检查时,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医院开展安检工作,应当兼顾患者就医体验,要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检绿色通道,以安全、合法、便民为导向,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
(三)安检发现禁带、限带物品后的处置要求。安检发现携带禁止类物品的,应当先行控制现场,立即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现携带限制类物品的,应当告知其寄存。
(四)不配合医院安检的处理原则。除急危重症患者外,其他人员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医院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医院安保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施行日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适用范围。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名录》的适用范围为二级及以上医院。
(七)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禁止携带物品分5类: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危险物质、各类毒品及其他禁止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的物品等。限制携带物品分6类,包括刀具、器具、棍棒、喷雾剂及其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危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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