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时进口使用保健食品管理暂行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时进口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琼府〔2024〕47 号),我局制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时进口使用保健食品申报指南(试行)》《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时进口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申报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12 月 3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amr.hainan.gov.cn/zw/zcwj/bmwj/202501/t20250106_3798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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