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
2020年6月8日,河南省卫生健康技术监督中心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王某甲以每年一万元的租赁费,将医师证出租给王某乙使用。王某乙冒用王某甲的中医医师证开办中医诊所非法行医长达4年之久。河南省监督中心立即将该举报转给有管辖权的某市卫生计生监督局调查处理。
调查取证
某市监督局接举报后立即前往调查。经查,王某甲于2016年申请开办诊所,于2016年5月16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16年6月将该诊所交于王某乙经营,双方口头约定王某乙负责租赁房屋,交纳房租,购置药品,诊所收人归王某乙所有,自负盈亏。诊所盈利时毎月付给王某甲3000元报酬,没有盈利时就不付,王某甲平时不坐诊,只有诊所接受检查的时候过来。2019年之前王某乙以现金形式支付王某甲报酬,无收据;2019年月以后以微信转账支付,核实共付给王某甲30000元;2020年有疫情诊所没有盈利,故没有付给王某甲报酬。
王某乙自2016年6月至2020年7月独自经营该诊所,根据查获的371张处方合计违法所得46846元,该金额经当事人确认。
取得的证据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王某甲和王某乙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两人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现场笔录》1份,对王某甲和王某乙《询问笔录》3份,该诊所卫生许可部门出具的王某甲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说明1份,王某乙开具的处方371张,王某乙签的房屋租赁合同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2箱,王某甲和王某乙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10张等。证据种类涵盖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现场笔录和当事人陈述七种。
行政处罚
王某甲中医内科诊所自2016年6月至2020年7月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租给王某乙,违法所得共计300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2020年9月27日某市卫生健康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给予该诊所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9月28日送达。
王某乙自2016年6月至2020年7月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共计46846元。该行为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2020年9月28日某市卫生健康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给予王某乙没收违法所得46846元及药品2箱,并处罚款人民币23423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9月29日送达。
两个被处罚人均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了处罚,案件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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