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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案例:好心帮忙造成伤害该担责吗?

时间:2022-12-09 来源: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案情介绍

  2021年1月中旬,72岁的沈老太在药店买药时突然晕倒在地。当时,正在药店值班的小李见状急忙施救,为老人做了心肺复苏。沈老太苏醒后,被赶到的救护车送往医院。沈老太的儿子向医生询问后得知,因沈老太患有骨质疏松,多根肋骨在做心肺复苏中被压断,右肺挫伤。出院后,沈老太及其儿子向小李提起诉讼,要求索赔。小李认为,自己施救虽然压断了沈老太的肋骨,但是挽救了她的生命,不应当赔偿。

  专家点评

  在这个案件中,见义勇为者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所说的,叫自愿实施紧急救助,也就是我们日常说的见义勇为。鼓励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是倡导我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表现。民法典从几个方面保护见义勇为者,彰显优良道德风尚。对见义勇为者受到的损害,民法典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侵害人的赔偿责任和受益人的补偿义务。对和本案类似的,见义勇为者给受救助人造成的损害,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见义勇为者不承担民事责任。相较于补偿受救助人受到的损害,鼓励见义勇为体现了更高的社会价值。因此,民法典作出了见义勇为者不承担责任的价值判断,彰显了民法典通过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风险来构建良善社会秩序的法治精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sjkw.hlj.gov.cn/pages/63635adc12c15b1f05257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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